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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宁夏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4-16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使用管理,保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正常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依照《宁夏大学校园网计算机网络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宿舍楼局域网(以下简称宿舍网)由宁夏大学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管中心)负责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宿舍楼内所有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和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网管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连接关系、运行状态和系统配置。
第四条网管中心负责核实并登记入网用户个人信息,分配IP地址,进行网络故障监测及维修。
第五条用户确定不再使用宿舍网,或者因故有一个月以上时间不使用宿舍网时,必须及时到网管中心办理停用手续,退还所持网络地址,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未经网管中心允许,不得使用宁夏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所拥有的IP地址,严禁将IP地址转让他人。
第七条所有在校学生到网管中心办理相关入网手续后,均可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通过其所居住房间中的信息插座接入宿舍网。上网所需网络跳线、网卡由本人自行解决。
第八条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
第九条当同一房间内的现有信息插座不能满足入网需求,需要对其进行扩充时,所采用的扩充时,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必须报网管中心审查、批准。
第十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执行《宁夏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不得利用宿舍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漏他人秘密等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二条不允许利用宿舍网在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十三条宿舍网用户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利用宿舍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宿舍网用户有义务向网管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宿舍网用户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上级网络管理单位、网管中心、校保卫处、学校宿舍管理单位等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宿舍网用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网管中心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宿舍网用户可给予以下处理:
1.警告;
2.勒令改正;
3.取消联网资格3至60天;
4.按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网管中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